日前,经层层推荐、初步审查、综合审核、征求社会意见等程序,市市场监管局、市消委会联合发布2023年度来宾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涉及发布虚假广告、销售假药、诱导消费、产品质量、服务价格收费、商标侵权等。其中,6件案例由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和调解,4件案例由相关成员单位立案查处和法院审理判决。
1.来宾协某医院有限公司多项违法经营案 案情简介:2023年6月7日,市市场监管局对来宾协某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发布虚假广告及骗取消费者价款而不按照约定提供血液检测服务的行为。 经查,该医院是一家民营医疗机构,其在经营场所张贴内容为“关爱男性健康,名医名院汇聚,北京名医定期亲诊,来宾协某医院”“来宾协某医院,中国男科名医堂,十年传承,我们只注男性健康,签约北京知名三甲医院,强强联合/技术资源共享,男科疑难病专家会诊工作站,坚持北京专家会诊,坚持北京技术同步”的广告共22处,但未能提供与北京三甲医院签约及北京名医定期亲诊的证明材料。 2022年3月22日至2023年6月7日,该医院使用SF-8050全自动凝血测试仪中凝血四项检测的原始记录81条,制发凝血四项检查的检验报告2334份,进行凝血四项检查收费记录为2196人次,三者数量都不相同。据调查,该医院所出具的凝血四项检验检测报告中,部分报告是参考患者血常规(血小板)检查结果作出,未实际使用试剂进行凝血四项检测。 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该医院上述发布虚假广告和收取患者费用不按约定提供血液检测服务的行为,对其作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5万元、罚款4.5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点评:本案中,来宾协某医院为追求更大利益,通过发布虚假广告招揽顾客,压缩检验成本,出具虚假报告,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案件的查处在当地引起较大社会关注,对企图通过违法经营谋取不当利益且心存侥幸的民营医疗机构起到震慑作用。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民营医疗机构更应通过规范化运营和不懈努力,提升自身实力,树立良好口碑,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2.蓝某梅销售假药案 案情简介:2022年7月1日,忻城县公安局以涉嫌销售假药罪将蓝某梅移送忻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查明:2019年至2022年期间,蓝某梅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仍向他人购进“参茸壮骨”等多种假药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约47万元。2022年10月28日,忻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蓝某梅涉嫌销售假药罪,向忻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蓝某梅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同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2022年12月30日,忻城县人民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蓝某梅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4万元;对蓝某梅违法所得14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同时禁止蓝某梅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案例点评:蓝某梅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从非法渠道购进假药进行销售,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是法律严格禁止并严厉打击的行为。作为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应选择正规渠道,切勿轻信所谓“特效药”或“祖传秘方”,若发现所购药品存在质量问,或者已经出现身体不适等症状,应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并尽快到医院就诊,避免病情延误。 3.来宾市烟草专卖局查处“奶茶杯”“可乐罐”非法电子烟案 案情简介:2023年2月22日,市烟草专卖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来宾市兴宾区裕达新天地兴宾区青某电子产品经营部内有“奶茶杯”“可乐罐”等非国标果味电子烟销售。此类产品均为非法生产的伪劣电子烟产品,且为国家明令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产品。该类产品对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具有较强诱导性,且烟油成分复杂、产品质量堪忧、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危及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市烟草专卖局联合公安部门对举报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在兴宾区青某电子产品经营部的货架及仓储场所发现大量“奶茶杯”“可乐罐”等“儿童电子烟”,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品进货手续、有效票据及相关证明,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经清点,该门店非法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共2553个。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市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2.处以违法销售总额40%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案件点评:“奶茶杯”“可乐罐”等非法电子烟含有多种有害物质,青少年处于身体发育阶段,长期使用可能影响大脑成熟和神经系统发育,导致学习障碍和焦虑障碍,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2022年10月1日起,国家严禁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对于穿上“奶茶杯”“可乐罐”等“新马甲”的调味电子烟,国家烟草局将重拳打击。同时,青少年应该牢固树立“自己是健康第一责任人”的观念,拒吸第一支烟,尤其要远离“上头电子烟”。 4.湖南宏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游客出游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案 案情简介:2022年9月22日,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接到武宣县居民韦某某举报投诉称:其在武宣县报名参加由湖南宏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在桂林市一艺术品售卖店内,被诱骗消费7698元,望相关部门给予核查处理。经查,该公司在组织旅游者出游过程中存在多项违法行为。一是该公司组织旅游者出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二是在旅游行程中,旅行社安排全陪工作人员向游客推荐加点自费项目,增加的加点自费项目未与游客协商一致,且没有签订任何补充协议;三是未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湖南宏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942元;3.罚款人民币55000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陈某娟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08元、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点评: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从事经营活动,为旅游者提供高质量的旅游服务,不得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游客外出旅游时,要选择有资质的旅行社,出游前规范签订旅游合同,拒绝参加“不合理低价游”“免费游”“买保健品或保险送旅游”等旅游活动。如遇旅行社及导游擅自更改行程、强迫消费等情况,游客应注意留存证据,可及时拨打当地旅游投诉电话进行投诉,也可在旅游行程结束后,到旅行社所在地的旅游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5.金秀瑶族自治县金秀镇香某瑶茶庄消费纠纷的投诉案 案情简介:2023年5月30日,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来宾市汽车客运中心候车时,被来宾市兴宾区凯某坊饰品店销售人员以中奖为由诱导消费,其中奖购买饰品后认为价格与品质不匹配,要求退货退款。 经查,被投诉商家为了吸引顾客,提高销量,获取更多经营利润,以谎称中奖率的方式开展有奖销售,未建立有奖销售活动档案,未记录兑奖结果、获奖人员等内容,也未公示开奖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兴宾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消费者投诉进行了调解,商家同意退货退款;对于商家未按规定开展促销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商家停止不规范的有奖促销行为,给予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点评:商家组织有奖促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明确公示所设奖项的种类、期限、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奖品等信息,不得以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消费者要理性对待商家的促销活动,尤其是珠宝玉器等特殊商品,其价格、质量等难以通过肉眼准确判断,尽量不要贪图便宜而轻率购买,购买后切记保留好消费凭据,以便日后维权所需。 6.兴宾区凯某坊饰品店谎称中奖率开展有奖销售诱导消费案 案情简介:2021年12月4日,重庆市曾某安通过微信在来宾市兰某处购买了6瓶“武士威士忌”进口酒,兰某以快递方式寄出商品,曾某安于2021年12月9日在重庆市签收商品后,未就商品问题向兰某提出异议。2023年7月,曾某安向兴宾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兰某销售给他的商品没有中文标签、未载明进口商信息、未经检验检疫、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兰某退还其货款9000元并赔偿90000元,共计99000元。兴宾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曾某安对产品进行了签收,且签收之后也未对产品提出异议,现仅提供实物照片,无法证明该照片上的产品是否系兰某所售,故驳回了曾某安的诉讼请求。曾某安不服兴宾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驳回曾某安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本案看似是一起消费者维权案件,但综合全案证据来看,曾某安曾在南宁、柳州提起过与本案类似的诉讼,存在职业打假的可能性。在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他们的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环境,而是将“知假买假”变为商业牟利的手段,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本案中曾某安通过“先线上下单购买,后提出赔偿要求”的方式,在不同城市不同地域提起多次诉讼,牟利目的明显。上述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不应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 7.曾某安诉兰某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1年12月4日,重庆市曾某安通过微信在来宾市兰某处购买了6瓶“武士威士忌”进口酒,兰某以快递方式寄出商品,曾某安于2021年12月9日在重庆市签收商品后,未就商品问题向兰某提出异议。2023年7月,曾某安向兴宾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兰某销售给他的商品没有中文标签、未载明进口商信息、未经检验检疫、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兰某退还其货款9000元并赔偿90000元,共计99000元。兴宾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曾某安对产品进行了签收,且签收之后也未对产品提出异议,现仅提供实物照片,无法证明该照片上的产品是否系兰某所售,故驳回了曾某安的诉讼请求。曾某安不服兴宾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驳回曾某安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本案看似是一起消费者维权案件,但综合全案证据来看,曾某安曾在南宁、柳州提起过与本案类似的诉讼,存在职业打假的可能性。在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他们的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环境,而是将“知假买假”变为商业牟利的手段,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本案中曾某安通过“先线上下单购买,后提出赔偿要求”的方式,在不同城市不同地域提起多次诉讼,牟利目的明显。上述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不应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 8.武宣县容某驾驶员服务中心发布对教育、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培训广告案 案情简介:2023年3月29日,武宣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武宣县容某驾驶员服务中心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该局随即对该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内张贴有“人来两次考场,包过包拿证”“包教包会、轻松过关,不分文化高低、不分年龄,专业讲师培训,保证过关”等内容的广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2022年7月起,在其门店墙体立面、橱窗张贴具有“包过包拿证”“包教包会”“保证过关”等字样的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发布对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培训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武宣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 案件点评:教学培训活动是双向行为,既要看培训机构的师资力量、专业水平,又要看学员的学习态度、努力程度。因此,消费者在报名参加驾考培训时,切勿轻信“快速拿证”“包教包过”等虚假广告宣传;要理性选择驾培机构,认准有资质的正规驾校;在报名缴费前,一定要与驾校签订合同,对双方的权利和责任进行明确界定,尤其是对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培训科目学时以及退费程序、违约金等容易产生纠纷的问题予以明确规定;报名后应妥善保管培训合同与付费凭证。 9.象州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车位物业服务价格收费案 案情简介:2022年9月1日,象州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柳州市享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光明路分公司存在收取过高车位管理费的行为。经查,投诉举报人反映情况属实。根据象州县物业服务收费相关规定,对于拥有类产权的车位应以15元/个/月的标准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但该公司在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对小区内拥有类产权(使用权)的地面车位、地面子母车位、小E车位分别按40元/个/月、60元/2个/月、30元/个/月的标准收取费用,共计多收费用9630元。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象州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在30日内将多收价款退还给用户,当事人已在规定时间内履行退费义务;对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处以违法所得金额的0.5倍罚款。 案件点评:物业服务公司要认真学习贯彻地方收费规定和标准,住建、发改等部门要加大对物业服务公司的培训和监管力度,增强物业服务公司的法律意识。 消费者如对物业公司收取的费用产生质疑,可先了解本小区是否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如果已成立,物业公司应按照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协议(合同)进行收费;如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消费者可先了解该物业公司的物业等级资质评定,进而了解收费标准;消费者缴费后要保存好相关的付款凭证,以备维权之需。 10.合山市蜜某雪冰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3年5月5日,魏先生通过12315互联网平台对合山市蜜某雪冰城涉嫌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举报。经查,合山市蜜某雪冰城未经商标注册人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许可,使用印有近似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图形的海报,在制售奶茶的饮品杯上使用商标注册人注册的图形商标和文字商标,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合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的66只饮品杯、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点评: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受到法律保护,注册商标的一方依法享有商标的专用权,没有经过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允许,任何人都不可以私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本案中,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商标来误导消费者,损害了商标注册人的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市场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对制售假冒商品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始终坚持露头就打、绝不姑息。 (本报记者 陈 霞 通讯员 廖胜华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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