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琐事与年迈的母亲产生矛盾,子女可以拒绝探望老人吗?近日,兴宾区人民法院来华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原告韦某某现年87岁,共生育5个子女,子女均已成年并独立生活,其丈夫于2013年病故。自2002年4月以来,原告身患脑梗、高血压等疾病,无固定劳动收入,主要跟随次子韦乙生活。自原告患病以来,被告韦甲因家庭矛盾对母亲产生不满,拒绝探望和问候原告。面对韦甲的不闻不问,原告只能暗自垂泪,不得已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韦甲履行赡养义务,常回家看看,每周陪同聊天两次,每次1个小时以上。在案件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自己需要养家糊口,故没有时间去看望母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被告作为原告之子,其探望年老患病的母亲不仅是法定义务,更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原告诉请被告对其进行探望无论是法律上还是情理上均应得到支持。关于探望的次数,法院结合实际,酌情判定被告应每月至少探望、问候原告一次,为便于生活、维系亲情,酌定其探望、问候的方式不限于接触式探望、通过电话或互联网问候等。 案件宣判后,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工作,被告对判决结果表示接受并愿意执行。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法院从情理与法理两个方面引导被告履行其对母亲的精神慰藉义务,切实保障了老年人身心健康,增进了家庭和谐,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百善孝为先”,对老人的赡养绝不是一纸冷冰冰的判决就可以完成的,希望所有子女常回家看看,多关注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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