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本刊曾报道市城区一家美容店疑似“跑路”,市民梁女士为申请退款多方维权的消息。如今事情进展如何? “我看没有希望了,这些钱恐怕拿不回来了。”17日,市民梁女士再次向记者反映,数天来,她接连遭遇维权窘境,希望能通过其他途径维权,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 相关部门:商家失联无法调解 梁女士告诉记者,1月17日,她收到市场监管部门反馈信息,称其投诉的美容店《营业执照》已于2024年1月4日注销。通过《营业执照》登记档案和在经营场所预留的联系电话,市场监管部门均无法联系上该美容店负责人,无法组织双方调解。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颁布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由于目前联系不到该经营者,无法组织调解,为及时有效缩短消费者维权时间,现终止调解。消费者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通过包括诉讼在内的其他途径予以解决。”市场监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表示,若消费者在诉讼中需要相关材料,他们均可协助提供。 据了解,梁女士在美容院所消费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1月16日,记者为此向兴宾区经贸局进行咨询。该局有关工作人员认为,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涉案美容店为个体户而非企业,不适用该办法,所以此案不归属商务主管部门管理。 律师说法:美容店应承担违约责任 随后,记者就梁女士的消费维权问题咨询了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猛。他表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消费者与该美容店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消费者在美容店内充值,该美容店理应提供相应的美容服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黄猛认为,上述美容店单方终止履行合同义务,将经营的店铺停业并注销,作为该美容店的实际经营者,应当对美容店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 “遇到这种美容店营销‘设坑’的情况,仍有解决的办法。”黄猛告诉记者,美容店已经注销或无法查明经营场所的,消费者可持个人身份证至当地工商行政部门查询美容店经营者的信息,将经营者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 预付式消费暗藏陷阱,须擦亮双眼不掉“坑”。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认真查验商家证(照)资质是否齐全,勿轻信眼前商家的营销噱头,谨防掉入消费“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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