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批艺人因违法失德问题被官方通报、行业协会除名、“全网封杀”,其作品也被各大平台下架或作后期处理,多个社交媒体账号被封禁。相关部门多次强调禁止“劣迹艺人”转移阵地复出,但随着自媒体、网络平台的快速发展,“劣迹艺人”出镜发声的试探行为仍时有发生。 艺人是公众人物,一言一行都受到社会瞩目,艺人违法违规、失德失信,会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给青少年带来不良示范。然而,当下“劣迹艺人”屡见不鲜,涉黄涉毒、逃税造假、酒驾嫖娼、性侵猥亵等事件时有发生。 对于“劣迹艺人”的定义,现有相关从业禁止的规定缺乏强制性。《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对艺人的行为规范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但其仅作为行业协会的自律性文件,没有强制执行效力。如何界定艺人行为“失德”、艺人私德问题是否构成“劣迹”等问题,也存在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劣迹艺人”逮住机会就借势复出。近年来短视频行业发展迅猛,艺人、“网红”纷纷入驻短视频平台,做起直播带货的生意,其中就不乏“劣迹艺人”。与此同时,因为欠缺明确定义,一些艺人有被“一棍子打死”之嫌,比如有的艺人失德情节轻微,平时行为端正并已悔过自新,但一直没有改正回归的机会,这显然也不公平。 基于此,“劣迹艺人”能否复出,必须依法依规制订相应的惩戒标准,细化与量化惩戒标尺,根据艺人不良行为的性质及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实行分级惩戒,做到“宽严相济”。此举也是在划定“雷区”与“红线”,明确艺人的行为边界,让艺人能够知行止、存敬畏,在实现“精准除毒”的同时避免“误伤无辜”。 同时,一些网络平台推崇“流量至上”,对相关要求阳奉阴违,对“劣迹艺人”“黑料网红”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变相纵容。对此,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力度,厘清涉事平台企业责任,督促相关平台守土有责,履行好应负的社会责任。 简而言之,对“劣迹艺人”实行“精准惩戒”,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约束机制,把对“劣迹艺人”的惩戒纳入法治化轨道,有助于抓好文艺界行风建设,也能进一步净化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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