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网-来宾日报晚刊讯 (记者 杨晓华 通讯员 韦宗文) 2月22日,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转供电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农贸市场等经营者)转供的行为。由于我区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很少安装计量表具,转供电各环节计量表具不完备,使得变压器、线路损耗电量难以准确计算。一些转供电主体利用收取公共设施公摊电量电费的空间,将自身用电的费用转嫁给终端用户,甚至存在乱加价乱收费问题。 对此,《通知》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供电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物业公共部分、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以下简称公共设施)运行维护费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公共设施用电电费原则上也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暂无法通过上述途径解决,需向终端用户分摊的,转供电主体应当与终端用户协商一致,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严禁重复收费,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转供电主体自用电量电费由自身承担,严禁向终端用户分摊。对具备表计条件的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终端用户,电价按照政府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标准执行。 此外,转供电主体应为具备计量条件的自用设施、终端用户、公共设施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设施,并采取措施降低供电损耗。转供电主体实行“阳光收费”,接受用户监督和有关部门检查。 记者了解到,市发改委将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对我市转供电价格行为开展持续监督检查。对转供电主体乱加价行为,执法部门将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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