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萌宠体验馆、猫咖馆成为不少年轻人“打卡”必去之地。本是元气满满的“吸猫”体验,可爱的小猫却翻脸抓伤人,此种情况下,店家该不该赔偿?赔偿责任如何分担? 今年7月,6岁的佳佳(化名)在家长陪同下,前往被告经营的宠物店“撸猫”,佳佳使用猫舍内的猫梳子梳理猫毛时,被猫抓伤了头部。随后,佳佳在家长的陪同下前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佳佳的头部、额头有两处伤口,皮肤破损,且该伤口为猫抓伤。当晚,佳佳在医院注射了人用狂犬病疫苗,之后按需陆续接种4针狂犬病疫苗。双方就赔偿具体事宜协商未果,佳佳父母遂将该宠物店诉至兴宾区人民法院。 佳佳的父母认为,佳佳在撸猫过程中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宠物店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要求赔偿医药费801.4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500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宠物店店主认为,佳佳与家长进入撸猫区前,其已向三人告知撸猫注意事项,且需阅读撸猫须知后方可进入。佳佳被抓伤后,店主向家长说明店内宠物猫疫苗齐全,无需再到医院接种狂犬病疫苗。 争议焦点一:责任承担问题 本案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宠物店是宠物猫的管理人,应对宠物猫抓伤佳佳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主办法官在结合双方陈述及其他证据后,查明该起事故系宠物猫突然袭击抓伤佳佳头部,佳佳及其家长不存在随意拍打、吓唬、强抱、追逐猫咪等过错行为。此外,宠物店设置的游玩准则是未满12周岁以下儿童需在家长陪伴或是准予下进入,未满4岁儿童禁止入内。事发时,佳佳已满6周岁,入场后也有家长陪同,且伤害发生场所在宠物店负责管理的园区内。综上,可认定宠物店作为宠物猫的管理人,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争议焦点二:确定赔偿费用的合理金额问题 佳佳的父母主张801.4元医疗费,有病历、医疗费发票以及接种记录等予以证明,予以支持。交通费方面,根据原告前往医院治疗的次数,佳佳及其父母主张交通费200元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佳佳及其父母主张带其就医产生误工费500元,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因本次事故实际减少工资收入,故不予支持;关于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鉴于佳佳年龄尚小,突然受到宠物的攻击,确实会存在恐惧、疼痛等不良影响,主张合理,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500元。 兴宾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宠物食品店赔偿原告佳佳1501.4元,驳回佳佳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被告已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 法官提醒,消费者亲近宠物的同时,要考虑宠物本身的危险性和“撸”宠行为招致危险的可能性,应当遵守场所的有关规定并服从管理,避免对宠物作出不当诱弄、拍打、追逐、恐吓等行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避免激怒宠物而造成身心伤害。 宠物店作为提供服务的商家,应承担专业管理人的管理义务,保证经营管理安全,做好风险提示,设置预防宠物致人损害的完备防护设施。一旦发生意外,应拿出合理合规的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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