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正成为我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方兴未艾,电子商务、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模式风起云涌,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交易繁荣活跃的同时,也引发许多新类型民事纠纷和诉讼案件。(5月23日《法治日报》) 媒体报道不是空穴来风,而是切中时弊。从现实看,无论是恶意刷单还是利用短视频侵犯他人肖像权;无论是网络主播擅自转会还是平面模特专属条款,都是数字经济背景下产生的新类型民事纠纷和诉讼案件。一方面反映数字经济领域中个别市场主体缺乏诚信意识和法治思维,另一方面折射出在新模式新业态层出不穷的背景下,相关法律规则和行为规范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从长远看,要加快数字经济发展,使其真正成为我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不应止于一般“打补丁”式的细化、完善,而应立法为之护航。当下,数字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主引擎,转型升级的主动能,创业创新的主阵地。但也暴露出许多不足,如数字基础设施不匹配、数字要素流通不畅、核心技术产业不够强、数字化转型融合不够深入等问题,成为数字经济发展壮大的羁绊和硬伤。要从根本上破解这些问题,唯有立足当下,着眼长远,为数字经济立法,让数字经济步入法治轨道,方可正本清源,达到预期效果。 立法护航数字经济,就是要把全国各地此前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经验、制度,上升为具有刚性约束的法律法规,同时解决一些体制机制性障碍和重点难点问题,以法治手段护航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总之,新模式新业态不能成为市场监管的空白,社会治理应及时向数字领域延伸。应由外而内统筹兼顾,通过立法把治理理念贯穿于数字经济发展全过程,用整体智治的理念激发创新潜能和治理效能,使新类型市场主体有所遵循,使数字经济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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